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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更新时间:2015-03-09 浏览量:902次
  • 3月3日召开的锡盟行署2015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

      会议指出,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城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环境与人居环境、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城镇与乡村的关系,着力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体系;要从推进锡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在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下,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合理确定城镇规模、用地布局、基础设施以及各项规划强制性指标,既要有法律的刚性,又要有适应未来发展的灵活性;切实转变规划修编的方式,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择优选取相应资质编制单位,切实提高规划的编制水平;要按照《盟域城镇体系规划(2014-2030)》的布局安排,做好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三规合一”。

      会议指出,要明确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主体。依法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和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锡盟行署负责编制和实施盟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旗(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经盟规委会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要切实加强规划竣工验收管理,严格执行规划核实合格证,强化规划空间管制,合理控制城市增长边界。

      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监察、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重点强化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规划调整的程序、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和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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