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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15-03-10 浏览量:1108次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

    阳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县(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质量强市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县(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

      第八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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