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2条之规定,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拟将被扣超期未接受处理的717台各类机动车(其中:小型汽车37台;大型汽车2台;摩托车678台)进行报废。请机动车驾驶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详情可到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法宣股咨询)。
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2016年7月6日